一、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1、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2、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二、辞源:
1、《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2、意思是:“七说允许买卖以质剂。“郑玄注:“质剂,两书一封书信,而另外的同,长说人质,短说剂。傅别、质剂,都是现在的券书了。”
3、《周礼》:“听买卖以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既如今的买卖合同,“听称责以傅别”,傅别既如今的借贷合同,是西周时期主要的两种契约形式。西周中叶以后随着土地转让的加快、私田的可自由买卖,契约制度获得更快的发展。
扩展资料:
1、契券:
是指秦朝以后契约性质的文书。包括田契、绝卖契、活卖契、租约、典约、过继书、收养书、买卖奴婢童仆契约以及分家析产的分关书等等。
所谓“傅别”、“书契”、“质剂”、“要会”据《周礼正义》集诸家注解,都是契券。秦汉以后—般称券、券书或书契、文券。
《唐律疏议·杂律》买卖奴婢马牛立券条规定,买卖奴婢、马牛等依令应立市券,不至官司立券者受罚。
2、名称的沿革
古代买卖行为一般要订立契券。《周礼·天官·小宰》载,小宰的职掌,有“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
所谓“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契券。傅指“傅著约束于文书”,别指一别为两,双方当事人各执其一。
关于买卖的契券质剂,据郑玄解释,质是一种长券,用于人口、牛马一类大买卖;剂是一种短券,用于兵器、珍宝一类小买卖,两者都是由官府设置的质人替买卖双方制发。
秦、汉时不用质剂名称,一般称券、券书或书契。东晋时买卖奴婢、马牛、田宅须立文券。唐以后称券、书、契约、契券或文契。
《唐律疏议·杂律》“买卖奴婢马牛立券”条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应立市券,买卖成交后如果不至官司立券,过三天就笞买主三十,笞卖主二十。
如果买卖标的物奴婢、马、牛、驼、骡、驴等原来有病,买卖成交当时买主不知,立券之后才发现的,三日以内可以撤销买卖契约,称之为“听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