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漳州海丝遗产”是指漳州市月港码头遗址及古街、南胜窑遗址、东溪窑遗址等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

第三条 “漳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机构具体负责遗产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漳州海丝遗产”。

第七条 “漳州海丝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遗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同省内外其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地区的联系与协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应充分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对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保护规划,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漳州海丝遗产”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

第十二条 “漳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漳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整改、迁建或依法拆除,造成所有权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对周边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破坏“漳州海丝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补偿。

第十六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委托相关机构对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向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