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性冲动、理性冲动。
审美教育理论是(席勒)提出的。
席勒第一次提出了" 审美教育" 的概念, 并对美育的性质、特征和社会作用作了系统的阐述,这是第一部系统的美育著作。
美国著名的音乐教育家贝尼特·雷默在他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中提出了“综合审美教育”的概念。
他认为“每种艺术都有自己的主要要素,音乐中有旋律、和声、节奏;绘画中有色彩、线条、质感;诗歌中有比喻、形象、韵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每种艺术都可以借用其他艺术的要素,再与自己的领域同化,而许多艺术又可以借用非艺术界的要素,加以艺术地运用,转化成表现素材”。
审美教育:
正如美学史上“审美的”和“艺术的”未必常常是一致概念一样,教育史上,“审美教育”和“艺术教育”也不是任何时候都是相通的概念。
本来的所谓审美教育(美育),意味着通过审美活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审美能力的涵养,达到作为人类理想的圆满和谐的人格、完善的美的德性,属于广义的道德教育。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承认艺术是审美价值乃至美的文化的代表,就能够通过艺术来进行审美教育,以至于审美教育实际上是作为艺术教育来实现的。
在古代希腊,广为提倡作为培养人的目标的伦理美理想,自由民的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的诸课程,也根据体现了完全性与和谐的这一目标来组织。
但是,在这里,美和艺术一般不是相互覆盖的,特别是在柏拉图的思想中,爱美(фlλοκαλοs)与爱知(Фlλοσοφ1α),都是达到世界最终真理——理念的途径,而艺术因为离理念远,具有模仿物的性质和诉诸人类感情、搅乱灵魂平静的反道德性质,因而受到斥责。
在他的《理想国》里,除了特定的音乐家外,所有艺术家都有被逐之虞。总之,从这种观点看,伦理美即使是审美教育的理念,也不可能就是艺术教育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