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民办中等学校的举办者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学校拥有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资金。
第四十条,举办者在筹设期内应将出资过户至学校名下,对于未过户的资产,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户。逾期未过户的,举办者应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接受捐赠和资助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按约定使用,并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资产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禁止抽逃资金或挪用经费。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需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任免,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实行轮岗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更新。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民办中等学校出资人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例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定。未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不得提取回报。
第四十七条,民办中等学校资产与财务受到教育、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需确保保值或增值,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还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扩展资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 号:渝教民办〔2008〕8号发布日期:2008-7-10执行日期:2008-9-1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