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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社保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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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按照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需具备以下条件: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需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向理事会报告,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履行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社保基金托管人需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理事会认为托管人应当退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以下活动: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