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封闭性制约。
这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实施的特定约束机制。
2. 发起人持股时限约束。
3. 高管任职要求限制。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在任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4. 获取自身股份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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