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一位做生意并不成功的义乌小商人,在安徽省宣城市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一家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采取伪造单据、凭据等手段,假报出口,成为“创汇大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多达5275万余元。6月6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安徽省有史以来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黄允谦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310万元;判处吴忠新、俞镜明等四名被告人五至十二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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