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推动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其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得到规范管理使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政策依据下,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2. 结余资金是指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该资金在按照规定的扶持标准和移民人数分配至各省(区、市)后所剩余的资金。
3. 结余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涵盖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以及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项目。
-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的补助支出,如后靠移民避险搬迁、特困移民解困等。
- (四)地方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4. 中央财政下拨的结余资金,应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5. 结余资金的分配原则包括:
- (一)地方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安排3亿元。
- (二)中央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
- (三)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
- (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 (五)剩余部分:
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分配至各省(区、市)的公式为:某省本年度可分配结余资金 = 可分配上年度全国结余资金总额 × (某省上年移民数 × 65% +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 35%)。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需相关省(区、市)提交解决方案,经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6. 结余资金的收入应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支出分别列“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和“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7.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需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效益。
8. 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或逃避。
9.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追究责任。
10.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三部委。
11.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