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体
英国采用君主立宪制。国王或女王作为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以及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在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配乱孝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美国政体
美国是一个宪政立宪共和国,拥有世界上最早并仍在运作的成文宪法。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总统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由内阁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构,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
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2009年1月20日,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成为美国第44任总统,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政府政治体制为宪政联邦共和制(Federal constitutional republic)。
政党
美国有多个党派,但在国内政治及社会生活中起重大作用的只有共和党和民主党。美国共和党(Republican Party)成立于1854年。美国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前身是1792年杰斐逊创立的民主共和党,建党初期主要代表南方奴隶主、西部农业企业家和北方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