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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什么是政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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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共政策是依据大多数人(即公民)的基本利益来制定,所以是主体.但政策需要专门机关来实施(管理),而管理对象是公民,故又是客体。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

侵权表现形式:

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