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以下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以冠省名:
- 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 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属于农、林、牧、渔类企业;
- 是经济鉴证类企业;
- 已获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社会服务类机构;
- 由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由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且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 由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冠省名:
- 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
- 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