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移入”一栏的记载,是指某人已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所在地迁移至新的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在迁移户籍时,应在城市内的迁移期限为三天,农村为十天之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缴销迁移证件。对于未持有迁移证件的公民,以下证件可作为替代,在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一)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需提供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放的证件;(二)归国的华侨和留学生,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需提供释放机关发放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如果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且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办理迁移手续;若无延长时间的理由且不具备迁移条件,应返回常住地。
具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一)婚姻迁移,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离婚)证书;(二)分户(购户)、建房迁移,需提供房卡或住房证明;(三)出国(境)注销户口,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四)回国(入境)落户,需提供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相关证件收存(收缴)证明,若回国后异地落户,还需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五)公民入伍注销户口,需提供入伍通知书。
综上所述,户口本上的“移入”指的是户籍迁移至本地的记录。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你理解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