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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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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起源于欧洲大陆,并扩散至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国家。罗马法以民法为核心,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典型代表,还包括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以及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2.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不仅涵盖普通法,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普通法最早发展并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美国法律体系虽然源自英国,但在英国法律体系基础上发展出了自己的特色,与英国法律体系已有显著差异,因此英美法系可细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3.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主要差异包括: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结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职业教育。

4. 在法律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对法院审判通常不具有约束力;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约束力。

5. 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倾向于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通常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尽管当代英美法系开始采用法典形式,但仍主要是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6. 在法律结构方面,大陆法系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建立,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普通法无法弥补损失时的补充规则。

7. 在法律适用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并重视法律解释;英美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8. 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保持消极中立的角色。

9. 在职业教育方面,大陆法系强调法学理论,注重律师和法官的法学教育;而英美法系更注重实际案件处理能力,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采用“师徒关系”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