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条例规定了关于永久居留权的详细条件。作为永久性居民,符合条件的人士包括:
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在港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其父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要确立永久居民身份并行使居留权,需持有以下文件:
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其附有的居留权证明书。
有效的特区护照。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对于非中国籍人士,满足特定条件,如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连续七年居住香港并以香港为永久居所,可申请成为永久居民。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永久居住地,例如住所、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来源和纳税记录。
未按程序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人,即使声称具有永久居民身份,其身份也将不被承认。对于在港出生的未满21岁子女,如果父母在其出生时或21岁前已具备居留权,他们可申请根据特定条款成为永久居民。
对于在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有居留权的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条件,并通过声明确认。21岁以下的人,如父母在1997年7月1日后是永久居民且本人无其他居留权,可视为具有永久居民身份,但满21岁后需申请第(四)项身份。
扩展资料
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正式名称是“香港居留权”,指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永久居住的权利。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香港入境事务处将签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可以进入香港,并可以在香港无条件逗留,香港政府不得把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递解或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