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福建省航道条例第六章  附则

admin

福建省航道条例的第六章阐述了关于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详细定义和管理规定。

在该章节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关键术语的含义。航道特指福建省管辖范围内,经过规划并公开用于海上和内河水域的航行通道。航道设施包括助航导航设备、航道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如过船闸坝)以及其他与航道工程相关的设施。

与通航密切相关的设施指的是那些可能影响航道通行条件的设施,例如闸坝、桥梁、码头、跨越河流的电线电缆、管道等,以及位于河岸或海边的工程设施。

航道维护尺度指的是在不同水位情况下,航道养护区域需要保持的最小通行标准,以确保船只的安全通行。

对于由单位自行使用的专用航道建设,第四十六条规定,这些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其建设和管理责任由使用单位全权负责。对于渔业专用航道,渔业主管部门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最后,福建省航道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整个章节的重要时间节点,标志着条例的正式生效和执行。

扩展资料

(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