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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管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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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起源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最早起源于铁路行业,作为咨询或调查机构出现。在第一次国内战争之前,已有6个州设立了此类机构。战后的1887年,美国国会设立了州际贸易委员会(ICC),负责铁路管制。1907年,纽约州颁布《公共服务委员会法》,并成立两个独立管制委员会,威斯康星州也随后扩大了管制权限。到了1920年,约有两thirds的州设立了独立管制委员会。

二、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发展

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发展经历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阶段。立法阶段以1877年穆恩诉伊利诺斯州案为标志,最高法院确认了州管制机构的合宪性。司法阶段开始于1890年,最高法院转而支持费率管制的司法审查。行政阶段则始于1944年的霍普案,最高法院裁定公用事业的费率管制权属于管制机构。

三、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组织结构

联邦一级的独立管制机构有四个,包括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原子能管制委员会和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一级的独立管制机构则包括电话电报、电力、天然气、给排水等行业,共有51个。

四、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被称作“独立”管制机构,其独立性表现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政治党派、解除职务的法律程序等方面。这些机构旨在减少政治因素对管制决策的影响,提高管制的专业化、持续性、灵活性和公正性。尽管理论上独立,但实际上,它们仍需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保持关系。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同时行使着准司法和准立法的功能,这与美国政府的权力分离形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