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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