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涵盖了欧洲大陆上的各国法律。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德国在1896年以《法国民法典》为模板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后来也被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除了法国和德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还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以及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一些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法语国家或地区。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统称。这一体系始于11世纪的英国,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此外,还有一些仿效英国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