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三权分立模式,完全不同于其它西方国家,它实行的是委员会制,属于“集体领导”。7名联邦委员中,国家元首由这7个人轮流坐庄,一年一换。这种政治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大体分为四种模式:第一,美国模式,实行“总统制”政体;第二,法国模式,实行“半总统制”政体;第三,英国模式,实行“议会制”整体;第四,瑞士模式,实行“委员会制”政体。委员会制是指政府的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委员会机构手中的政体模式,但强调仍以“议会”为核心。
瑞士的政府机构是“联邦委员会”,有点类似于我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机构。瑞士联邦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由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委员会按照多数比例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兼任议员。7名委员分别担任外交、内政、司法与警察、军事、财政、国民经济和交通运输7个部长。联邦委员会每年从7名委员中选举1人担任主席,1名担任副主席,主席的任期为1年,期满不得连任,由副主席递补。副主席坐上主席位置,再增补一名副主席,下一年再升任主席。这样,周而复始地轮流由7名委员担任“国家元首”。
瑞士委员会制的特点有:第一,议会至上。议会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行政决策权,是最高的行政领导机关。议会是联邦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对委员会有监督权,可以撤消委员会的决定,而议会通过的法律,联邦委员会不得否决或者退还议会要求复议;议会决定的政策,委员会必须服从。委员会不能解散议会,而议会也没有推翻委员会的权力。正因为如此,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在议会里自由发表意见,为议会的最后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而不必负连带责任。
第二,权限均等。联邦委员会从7名委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虽然联邦主席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但是他除了享受一些荣誉性的和形式上的权限,诸如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主持联邦委员会事务等外,其它权限与委员会的其他委员都是平等的。决策须有4名以上委员同意才能生效,联邦主席并没有决策权。
第三,合议裁决。联邦委员会的7名委员各管一部,各部部长对于该部的一些无关宏旨的事项有处理权,但一切重要决策,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第四,非党政治。联邦委员会由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中间民主联盟等4党联合执政。但是作为政府,联邦政府又是超越于党派关系之上,不代表议会中某一政党利益。
瑞士联邦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其它西方国家的“内阁”或“政府”。7名联邦委员会成员由各政党提名,经过各党、各州反复协商,最后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激进党2个名额,基民党2个名额,社会党2个名额,中间民主联盟1个名额。瑞士人将这种“2-2-2-1”结构成为“神奇公式”,自1959年以来,显示出惊人的稳定性,而且联邦委员会的任职平均长达10年之久。因此,瑞士联邦委员会也被公认为世界上最稳定的政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