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法
从法源意义上看,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院规则。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
由于普通法拘泥于现成的令状及其诉讼形式,无法保护人们在新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权益,衡平法院便在判实践中逐渐创制出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信托”、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令”、“特别履行”等。
三、制定法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所占比例较小,但它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和整理。19世纪法律改革以后,制定法数量大增,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如社会法、劳动法等几乎完全是在制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包括:
(1)欧洲联盟法。
(2)国会立法
(3)委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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