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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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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管理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对业务分类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七条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三种类型:普通驾驶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以及教练场经营。这些项目需要专业且规范的运营。

第八条规定,申请开展培训业务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机构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次,必备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以支持教学活动;具体要求则需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详细列出了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和教练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教练场地的技术条件说明、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证明等,并强调普通驾驶员培训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第十条强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将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变更许可事项时,培训机构需按照规定程序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需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而在终止经营时,须提前三十日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最后,未经许可的机构严禁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件严禁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变造,以确保行业规范和学员权益。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