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主要分为火葬和土葬两类。根据第八条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土葬区域外,其他地区都实施火葬政策,但国家允许的少数民族除外。第九条指出,应当实施火葬的遗体必须在呼和浩特市的殡仪馆进行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土葬。非本市人员的遗体也应遵循这一规定,若因特殊情况需运回户籍地,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证明,并经市殡葬管理部门同意。外国人等特定群体的遗体处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殡仪馆作为提供遗体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为正常死亡人员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非正常死亡人员或无名遗体的处理需依据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须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未经同意,不得将遗体交由家属处置。
火葬区内遗体应在规定时间内火化,一般不超过15日,特殊情况需延期需经批准。因患传染疾病死亡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并在六十日内发出认领公告。无名遗体的运输、存放及火化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火化遗体前需查验死亡证明,火化后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医学、科研等单位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火化后的骨灰有多种处理方式,提倡文明、环保、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方法。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若三个月内无人认领,则由殡仪馆处理。土葬区域应逐步推行火葬政策,自愿火葬者不受干涉,当地民政部门和死者所在单位应提供便利。禁止在公墓以外地区新建坟墓,现有坟墓需限期平迁,除非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
扩展资料
《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经1998年7月8日呼和浩特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火葬及土葬管理、丧事活动及殡葬用品管理、公墓建设与管理、殡葬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