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院在判断是否给予禁令救济时,需基于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衡量,缺乏统一标准。然而,华为诉中兴案在欧盟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通过制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争议的行为准则,该案例为纠纷解决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导,并明确了法院颁发禁令的条件。德国、法国、英国、荷兰等欧洲成员国的后续判决均适用了该案确立的规则,这表明了案例在司法价值和实践价值上的重要性。
从华为在欧洲诉中兴案中,我们可以观察禁令救济的必要条件。该案争议的专利EP2090050B1,由华为公司所有,是2009年被欧洲电信标准协会选为涉及LTE标准的必要专利。华为公司承诺在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的情况下,愿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专利。中兴公司与华为公司在使用专利情况及许可合同的磋商中并未达成一致,中兴公司开始销售使用了该专利的产品,并未支付费用,也未提交详尽的使用情况报告。随后,华为公司对中兴公司提起诉讼。
德国法院审理阶段中,华为公司主张中兴公司构成专利权侵权,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召回产品以及相应的赔偿。然而,德国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向欧盟法院申请释疑,焦点在于华为公司提出的禁令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法院的裁决中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向被诉侵权人主张停止侵权请求时,必须先通知侵权人存在专利侵权的事实,提供满足FRAND声明的许可合同书面要约,并告知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同时,侵权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对要约作出回复,或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反要约。
在德国法院的裁决基础上,欧盟法院确定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请求禁令救济时应遵循的五步骤:侵权警告、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要约、侵权人回复、反要约及确定许可费率。这一系列步骤旨在避免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保护被诉侵权人利益。这些规则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禁令救济提供了重要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专利法制度在禁令救济的给予上更为灵活,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衡量。这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禁令救济提供了更为弹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