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一、宪法是制定香港基本法的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并非仅以宪法第三十一条为依据,而是以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的。这一点在香港基本法中同样有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也体现了这一点。宪法第三十一条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直接依据,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则以整个宪法为依据。
二、香港基本法体现了宪法精神
香港的宪制改革必须合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制改革是否合乎基本法,涉及到如何解释基本法的问题,而对任何法律的解释都必须是一种“合宪性解释”。
也就是说,法律的解释必须合乎宪法。所以,我们不能只把香港基本法作为讨论香港宪制问题的基础,而要充分考虑全国人大特别宣告的香港基本法的合宪性。要考虑香港基本法本身的合宪性,还必须强调香港基本法解释的合宪性。
香港法律的特点:
1、法律体系独立:
香港法律体系独立于中国大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所组成。
2、司法制度独立:
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普通法为主要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要法律体系,也包括了习惯法和衡平法等其他法律渊源。
4、条例和规章较少:
香港的法律体系中,条例和规章的数量相对较少。
5、判例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香港的判例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