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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1984年4月30日签订,中英双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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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方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议定书,详细规定了双方在税法方面的合作与协调,以确保两国居民的税收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避免出现双重征税情况。协定旨在为中美两国的跨国交易提供明确的税收指引,确保税收公平与合理。

协定明确指出,本协定不应限制缔约国根据各自法律或缔约国间协定给予的税收优惠,美国可以对其公民征税,但需遵守协定中关于居民身份和特定税种的规定。协定还特别强调了美国可以对其居民征税,但需遵循关于个人控股公司税和累积收益税的例外规定,对特定条件下的中国居民提供税收优惠。

协定中详细阐述了“人”一语的定义,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团体,以及遗产或信托的涵盖范围。此外,协定规定了在确定居民身份时应遵循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的规则。协定还特别针对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设定了征税的具体百分比,以确保税收公平。

协定还提及了对于第三国公司在为享受协定优惠目的而成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给予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优惠。

协定最后指出,本协定不应影响两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的执行。

协定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中文和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旨在为中美两国的跨国税收合作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双方的经济活动在税收层面得到合理和公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