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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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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填写与背书:

支票填写需遵循特定事项。必须包含“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与出票人签章。若未包含任何上述规定事项,支票将被视为无效。金额、日期与收款人名称的更改亦将导致支票无效。支票填写时应注意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确保大写金额数字紧接“人民币”字样,大小写金额一致。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应使用人民币符号“¥”,且需认真填写,避免连写导致辨识不清。出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的实有金额,且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使用支付密码时,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支票背书旨在转让支票权利或授权他人行使权利,遵循的规定包括背书人可在支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背书人可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若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不能继续背书转让,否则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则所附条件无效。支票金额部分转让或转让给两人以上视为无效背书。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应连续,即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是持票人拥有合法票据权利的证明,若背书不连续,支票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接收支票应注意以下事项: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不可收;出票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可收;支票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无其他签名或盖章的支票最好拒收;图章颠倒的支票有效,可收;盖错印章后涂销并重新加盖正确印鉴的支票可收;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支票不可收;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支票不可收,其他记载事项更改且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的支票不可收;背书不连续的支票不可收;超出支票10天提示付款期的支票不可收。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若骗取财物,则根据《刑法》规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未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则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支票者,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