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策过程中,众多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愈来愈显示出复杂化趋势。如何化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作为社会利益核心的公共利益、与具有组织分享性的共同利益和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发展,便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
(1)这种界定表明了主体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客体之间的一致性。正是人们有生存、享受发展等各种需求的推动,才产生占有资源和条件的动机。利益的存在依赖于主体需求的确定,离开了主体需求,利益是不存在的。
(2)这种界定表明了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人,不论他(她)是伟人还是凡人,都需要生存与发展,都有利益要求;而且只要是由人组成的组织,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以及组织与组织中的成员的生存与发展,也同样需要资源与条件。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个人与组织,无论是私人,还是集体和政府,都有与之相关的利益存在,利益的普遍性集中体现在利益主体的普遍性上。
(3)这种界定表明了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合理性。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生存与发展,这自然就需要利益。所以,个人利益的存在显然具有基本的合理性。在公共政策中,最具有争议的还有一类利益,其存在是作为特殊组织所需求的利益,这就是政府利益。
(4)这种界定表明了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交换性。资源与条件,其本身都可以在特定环境下用于交换。人们清楚可见,公共政策的不同主体所拥有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会经常出现在这些相关人员的交易行为中。其中物质利益,不仅可用于交换,而且会在交换中有“量”的体现。这说明利益分析既有定性讨论的基础,也有适当定量研究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