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的探亲证需要的条件如下:
申报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2寸彩色半身证件照片(详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3、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身份证明或者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证明的复印件:(1)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被探望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提交被探望亲属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4、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由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提供公证书原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1)未满16周岁儿童,可以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2)已满60周岁老人,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3)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7、国家工作人员请索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知》,并按规定提交政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