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国家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至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均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各地具体适用税率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纳税是每一家企业应尽的义务,为了更好地缴纳税款,企业应该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