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禁酒令实施约十年后,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反对的声音。经济大危机的冲击下,禁酒政策显得与社会需求不符。1932年,民主党候选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在总统竞选中提出解除禁酒,将其作为政纲的一部分。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废除了禁止酒精饮料的第八修正案。紧接着,犹他州成为第三个签署解禁法案的州,这标志着全国性的禁酒政策正式结束。
尽管全国范围内的禁酒已经成为了历史,但地方性的限制和措施仍然存在。直到1966年,仍有部分州保持着禁酒规定。即使在今天,美国的一些小城市依然保持着“滴酒不沾”的传统。这反映出美国的多元化特性,各地的文化和法规各具特色,禁酒政策的实施就是这种多样性的例证。
扩展资料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 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21岁以上的人才能买到酒,并需要出示年龄证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