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持标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 日内到居住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申请材料
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除按照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 (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四)交验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确认证明原件(十八周岁以下外国人免交); (五)按规定缴纳证件费。
注:外国人来晋任职、就业或者学习,应当向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申请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本人必须当面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
四、收费标准
外国人签证收费,根据签证次数和期限的不同,按照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和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收取。
1、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
2、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
3、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4、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5、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
6、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六、办理单位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