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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土地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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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在各国税收体系中历史悠久,其征税方式经历了多个阶段。早期,土地税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征收额随土地大小变化。随后,税收标准进一步细化,如以土地产量或土壤肥沃程度划分税率等级,以及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地价税,这种税制起源于1873年的加拿大荒地税,新西兰、奥地利和德国等随后跟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国家引入了地价税,分为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前者根据土地本身价值征税,后者则针对土地价格增值部分征收,又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

在中国,古代土地税称为“田赋”,始于公元前594年的鲁宣公“初税亩”,按土地面积征收。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国时期将各种土地税收统称为“田赋”。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主要针对农业生产者和有农业收入的个人,城市土地的课税则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或资源占用税。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曾尝试在部分城市征收地税和土地增值税,新中国成立初期,地产税被整合为“城市房地产税”,后于1973年并入工商税,主要针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个人及涉外企业。1984年的税制改革中,鉴于中国城市土地为国有,企业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地产税被改为土地使用税,以适应国情。

扩展资料

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计征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