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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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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已在公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1890年7月5日于布鲁塞尔签订。1890年7月5日公约实施条例——建立出版海关税则的国际局(公约第13条)

联盟每一成员国均可自由选择以自认为合适的文字翻译和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费用由其自理,但已被国际局采用的文字除外。每一成员国还有权引用仅为税则摘录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并可在地方性官方出版物或议会文件中引用《国际关税杂志》的一部分;当然,每一成员国仍保留采用本国文字出版和翻译所有海关税则的权利,只要该出版物非国际局作品的复印。

国际局需精心翻译海关法规。但各有关政府对翻译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如有争议,应以原文为准。必须在每一期的《国际关税杂志》首页底部用黑体字对此进行注明。

每一成员国政府在领取与所交纳会费相应的《国际关税杂志》份数时,应通知国际局其需要的国际局所采用的文字中的那种版本。成员国有权要求一定数量的一种文字的版本,其余的需要其他文字的版本。

国际局的开支大致如下:甲,国际局职员和雇员的工资(包括15%的附加费)……75,000法郎乙,《国际关税杂志》的印刷费和分发费用……30,000法郎丙,国际局用房租金和修缮费、燃料费、电费、供应费、办公费等。……20,000法郎总计 125,000法郎

第九款 比利时外交部长在公约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组织和管理国际局。

第十款 经比利时外交部长批准,国际局负责人有权将上年度的结余转入本年度。结转的款项应作为备用金,供临时急需开支。但备用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法郎。如认为适当,结余可用以减低《国际关税杂志》的订购价格,但不可用来增加已由各参加国订购的杂志份数,这项结余也可用于对除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译费用。上述最后一种开支办法只有经联盟成员国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1890年7月5日于布鲁塞尔签订,作为同日签订的公约的附件。签字备忘录为签署1890年7月5日公约和关于建立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实施条例的代表今天集会,达成如下宣言:

一、关于联盟国家按国际局开支分摊的份额进行分类问题(公约第9、10、11条):代表们宣告,在公约整个有效期间,参加国应分为以下几个等级并分别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由于每一国家实际应承担的份额有待于正式参加国的多少来确定,1890年2月26日议定的开支分配表上所列的会费数额仅供参考。但在公约有效期间,会费无论如何不得再增加。

二、关于参加国到期会费的支付问题:代表们宣告,到期的会费应于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内在布鲁塞尔以比利时法定货币交付。

三、关于将1891年4月1日定为执行公约日期问题:代表们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约的执行日期以前,有关国家政府应递交正式参加本公约的通知书;然而,这一手续并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没有明确通知要退出本公约的签字国,应仍列在参加国名单内。

下列代表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资证明。1890年7月5日于布鲁塞尔。

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1890年7月5日公约建立

第一级(贸易额在40亿金法郎以上的国家)每年应交会费国别 〔注〕 应得杂志份数〔注〕(金法郎)

比利时 6,833 456

加拿大 6,833 456

中 国 4,100 274

丹 麦 4,100 274

法 国 6,833 456

德 国 6,833 456

大不列颠 6,833 456

意大利 6,833 456

荷 兰 4,100 274

瑞 典 4,100 274

美 国 6,833 456

第二级(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阿根廷 4,970 332

澳大利亚联邦 4,970 332

印 度 4,970 332

挪 威 2,982 199

波 兰 2,982 199

南 非(联邦) 4,970 332

西班牙 4,970 332

瑞 士 4,970 332

第三级(贸易额在5亿至2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巴 西 1,863 124

智 利 3,106 207

古 巴 3,106 207

捷 克 1,863 124

芬 兰 1,863 124

匈牙利 1,863 124

葡萄牙 1,863 124

乌拉圭 3,106 207

苏 联 1,863 124

委内瑞拉 3,106 207

南斯拉夫 1,863 124

第四级(贸易额在1亿至5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哥伦比亚 2,485 166

厄瓜多尔 2,485 166

埃 及 1,491 100

爱沙尼亚 1,491 100

希 腊 1,491 100

伊 朗 1,491 100

伊拉克 1,491 100

日 本 1,491 100

拉脱维亚 1,491 100

立陶宛 1,491 100

墨西哥 2,485 166

巴基斯坦 2,485 166

罗马尼亚 1,491 100

第五级(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

玻利维亚 1,863 124

保加利亚 1,118 75

哥斯达黎加 1,863 124

海 地 1,863 124

秘 鲁 1,863 124

暹 罗 1,118 75

土耳其 1,118 75

第六级(贸易额在5千万金法郎以下的国家)

阿尔巴尼亚 372 25

奥地利 621 42

比属刚果 372 25

多米尼加共和国 621 42

洪都拉斯 621 42

卢森堡大公国 621 42

巴拿马 621 42

巴拉圭 621 42

注:对于那些本国语言不在《国际关税杂志》所采用的五种之内的国家,其年度会费减少五分之二(见1890年7月5日公约第十条);其应得杂志的份数也按相同比例减少。比如:

1、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3、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盘)十位编码、监管条件、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

本书大16开,定价280元,2013年1月出版。

中国商务出版社

内容简介: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

特别说明:2013年税则书新添加:

1、新税则2013年出口退税率全部内容;

2、包括2012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