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根签证上,逗留天数的规定是明确的:即使签证有效期尚未结束,也不能超过签证上注明的允许停留的总天数。这个天数,通常在签证页上明确标注,它代表的是签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可以累计停留的最大天数,而不是单次入境后的停留天数。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签证从1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且多次入境,即使持有者在这段时间内多次入境,他们总共的停留天数也不能超过30天。此外,签证页上注明的到期日3月31日,是签证失效的绝对日期,即使停留天数未满30天,持有者也必须在3月31日之前离境,否则可能会面临逾期停留的法律后果。
申根签证的这一规定,确保了签证持有者在欧盟国家之间的旅行便利,同时也维护了边境管理的秩序。对于那些需要在多个申根国家间旅行的人,重要的是要仔细计算并遵守签证上规定的停留天数,以避免任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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