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质量与效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特制定此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资助对象为赴国外一流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资助总额不超过选派计划的5%,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资助上限为3万美元,特殊情况需高于此标准需经教育部审批。
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若需延长,须向教育部审批。
学费资助通过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实施。留学人员需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达到入学要求。
学校推荐申请资助人数不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推荐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期限。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的通知和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留学人员首次申请学费时,需提供资助出国资格证书、正式入学通知书、学费凭证。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申请需提供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学习情况说明及学费凭证。审核内容包括资助期限、标准、学习成绩、国外留学院校资助情况及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留学人员无法完成学业时,应及时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并退还已资助的学费。如构成违约,留学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违约的留学人员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截止2011年该项目签约高校总数达到60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