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税前工资 18000 元,社保公积金按最低基数时
税后工资为 16297.74 元,公司用人成本为 19390.9 元
应纳税所得额 12359.67 元,个人所得税 1061.93元
个人五险一金缴纳 640.33 元,单位缴纳 1390.9 元,
实得工资=月薪-应交个人所得税=18000-(18000-3500)×25%-1005=18000-2620=15380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不考虑社保费情况下,月薪18000,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应缴个人所得税2620,实得工资1538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