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的要求如下:
1.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2.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3.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1.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2.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3.有人事任免权力;
4.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EB1C对受益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1.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2.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3.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4.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的优势:
1.跨国公司高管移民属于美国职业移民第一类别,没有排期,申请周期短。
2.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人直接获得正式绿卡,不像投资移民,需要先获得两年有效期的条件绿卡,再转正式绿卡,极大地规避了风险。
3.美国移民局对于跨国公司的投资没有具体资金要求,也没有具体雇佣员工人数要求。
4.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人配偶和21岁以下的子女都可以随同申请人直接获得美国绿卡,子女可以到美国读书,可以节省高额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