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作品:这类作品以语言文字表达情感和思想,包括书籍、文章、诗歌等。
二、口述作品:指的是未曾以任何物质形式固定的口头创作,如演讲、讲座、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等艺术作品:
1. 音乐作品:通过旋律、节奏和和声组合而成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
2. 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非舞台表演本身。
3. 舞蹈作品:通过舞蹈动作和编排来表达的艺术形式。
4. 杂技艺术作品:通过身体动作和技巧展现的作品,包括杂技、魔术等。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通过线条、色彩等创造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利用摄影技术捕捉并记录客观物体的艺术形式。
六、电影作品及类似作品:由一系列画面组成,并可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设计图、地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用于施工、生产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展示地理现象或事物原理的地图和示意图。
八、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
九、其他作品: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类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科技和文化事业。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涵盖广泛,如传说、寓言、神话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民间音乐、舞蹈、建筑等艺术形式,特点为世代相传且往往无固定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