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涵盖了既享有民事权利也承担民事义务的双重资格。2、平等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涉及多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保障其生存和发展。4、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基本生存条件的体现,不得转让或抛弃。任何试图放弃或转让该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均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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