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是我国职业分类体系中的一部分,具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八类职业。这一类别包括不便于归入其他明确类别的一系列职业。在第八类中,建筑工人与车工、铣工、磨工、镗工、锻造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员等职业一同被归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共将职业划分为八大类,其中第八类是“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细分为一个种类、一个小类、一个细类。其他七大类分别是:
1.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2. 专业技术人员。
3.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 商业、服务业人员。
5.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6.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7. 军人。
建筑工人作为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等具体工种的代表,在实际工作中负责建筑的构造、装修和维护等工作。
我国的职业标准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受原苏联体系的影响较大。尽管后续进行了三次较大的调整和修订,但总体上仍受旧标准体系的限制。职业特定技能的范围即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所划分的职业范围。目前我国划分为183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及职业资格认证考核活动均以此为依据,并可根据生产和技术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