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具有人事档案接收权?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或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接收和保管。
2. 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均不具备管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权限)和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非正式职工的人事档案,应交由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收和保管。
3. 从原工作单位辞职、辞退的失业人员,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接收档案。
4. 大学生毕业或失业人员,暂未有单位,因办理辞职手续,聘、录干的需要,而临时将人事关系挂靠起来,其居住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以接收档案。区县级(含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以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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