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六大纪律"分别是指: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三、“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四、“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五、“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六、“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