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什么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冒用。
在日常生活中,姓名是每个人独特的标识,是身份认证的有效凭据。民法典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体现在对姓名使用的规定上。禁止他人干涉,意味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理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例如,父母不得因子女更改姓名而阻挠。
盗用是指未经允许,私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这种行为侵犯了被盗用者的姓名权。例如,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违法活动,就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冒用是指冒名顶替,即使用他人的姓名进行身份认证。例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银行开户、购买机票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自己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盗用、冒用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XXX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