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道该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过复核,直接从知道该处分决定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认为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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