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设施与器具的管理措施。首先,燃气企业有责任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在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立统一且显眼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保障公众安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筑、堆放腐蚀性或易燃物质、破坏警示标志、进行挖掘作业、在设施上挂电线或设置广告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列举的六种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如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经过燃气企业的同意并签订保护协议,必要时迁移或拆除设施需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由燃气企业负责施工及费用承担(第二十六条)。燃气企业也需确保抢修燃气设施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室内抢修时,用户需配合拆除影响抢修的装饰物(第二十七条)。
燃气设施的购置、安装和维护必须遵循国家、省、市的技术标准,燃气设施和器具应妥善存放,定期维护和更新,相关操作应有记录(第二十八条)。燃气企业进行施工、接管等操作时,要求文明作业,得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
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和用户出资建设的设施的维护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费用按照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所收费用需专款专用并公示(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需经过资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粘贴合格标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公布符合标准的产品目录供用户选择(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需具备特定条件并取得许可证,安装维修过程需遵守国家标准,出具合格证书,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并定期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任何违反规定的安装维修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
扩展资料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由2004年11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