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实体性机构,如再进一步发展,申请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可。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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