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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上的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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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各类保险商品,“保险商品论”者认为,保险作为商品,具备三大要素: (1)它能满足人们对灾害事故的保障需要; (2)它是一种独立无形的劳动产品,是用交换的经济保障劳务; (3) 它通过被保险一方缴付保险费来换取保险方的补偿金额,即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

保险商品的除外责任指保单列明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可以以列举式的方式在保单中列举除外事项,也可以以不列举方式明确除外责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为除外责任。

任何保险商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都是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要考虑承担的风险的问题。保险公司要对风险认真考察,避免承保风险过大,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对应的,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筛选,把一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损失较多的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商品的时候,除了了解承保范围以外,还要了解除外责任,避免在理赔的时候发生纠纷。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如下:首先是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方;其次是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再次就是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保险商品。后来,保险中介方也渐渐成为构成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