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2)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3)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4)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5)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6)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7)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8)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9)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组织方式和要求选择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有三种形式:
(1)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
(2)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价,选取时应考虑人大、政协及相关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
(3)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价,中介机构应在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 (1)收集基础资料;
(2)评价资料分析;
(3)评价人员打分;
(4)形成评价结论。 (1)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组织机构对评价程序、评价资料分析、评价人员打分、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进行审查,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填列绩效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
(2)上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撰写后,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建立评价工作档案。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评价工作结束前,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并归档,以备存查;
(4)年度汇总。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当年实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预算部门,应将项目评价情况整理汇总,形成《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汇总表》报财政部门。 (1)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2)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3)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4)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5)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6)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1)基本概况;
(2)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评价结论及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会计、评估行业等专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资格,或者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评价资质和资格;
(3)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10人以上,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在5人以上;
(4)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来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1)资质必备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是能否准予加入绩效评价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保证。
(2)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将优先安排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3)公开选用原则。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的类别,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4)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评价工作实施业务和业绩跟踪,通过考核建档管理,建设高水平的评价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