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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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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法律责任,针对各类违反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一旦违反,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动。例如,对于不按规定归档、集中管理档案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将被通报批评,甚至可能受到行政处分。重点建设工程等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也属违规,将面临相应处罚。

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损毁、丢失国家档案,擅自提供或销毁保密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或从事非法档案交易等,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分和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违反《档案法》和条例导致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任人将被要求赔偿损失。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受到行政处分和法律追责。此外,政府对国家档案馆库房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况,相关责任人也将被追究责任。对于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的当事人,他们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扩展资料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