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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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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法定性。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职权必须由法律所设定,只能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活动。

公益性。行政职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其行使以公共服务为宗旨,而非追求私人利益。

强制性与服务性的双重性质。行政职权具有强制力,能够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公务;同时,随着治理理念的转变,现代行政更加注重服务,以满足社会和公民的需求。

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行政职权的行使多数情况下是主动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事务的需要主动采取措施;同时,行政行为的作出往往具有单方意志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即产生约束力。

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法定性方面,行政职权的来源、行使范围、目的和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这种法定性确保了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公益性方面,行政职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强制性与服务性的双重性质方面,行政职权具有强制力,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公务。同时,随着治理理念的转变和民主法治的发展,现代行政更加注重服务,以满足社会和公民的需求。这种双重性质反映了行政机关既要维护秩序,又要提供服务的职能。

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事务的需要主动采取措施,这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行为的作出往往不需要与相对人协商,一旦作出即具有约束力,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高效性和决断性。

总之,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强制性与服务性的双重性质以及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职权的基本内涵。